


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;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(评审业务部门,原商评委)申请复审,商标复审周期为7-9个月。
| 申请主体 | 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,被商标局驳回的公司、其他组织或个人 |
| 所需材料 | 1、商标驳回/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打印件 2、驳回复审申请书 3、评审委托书 4、驳回复审正文 5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、证据材料(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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